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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开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kfbb.gov.cn                 类别: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18-01-27
实施机构 国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
实施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

主办: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开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晋安路58号
邮编:475000 豫ICP备14011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