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办理 环节 | 责 任 事 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天) | 法定 时限(天) |
11 |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体育、卫生中违规违纪的案件,予以立案。 | 国防 体育 卫生 艺术 教育 科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 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 ||||||
审查 | 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 ||||||
决定 |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上级相关部门对违反者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人员依法行政处分。 | ||||||
送达 | 将处罚决定送交至相关单位或者当事人。 | ||||||
执行 | 将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或送达处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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