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基础教育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备注 |
实施机构 | 基础教育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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