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办理 环节 | 责 任 事 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天) | 法定 时限(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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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颁发普通中小学学历证书、结业证书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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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立案 | 在检查中对以下情况,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一是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涉嫌非法颁发或者伪造普通中小学学历证书、结业证书的违法行为;二是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 | 基础教育科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 ||||||
审查 | 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 ||||||
决定 |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
送达 | 将处罚决定告知个人或送达处罚学校。 | ||||||
执行 | 教育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教育部门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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