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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开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kfbb.gov.cn                 类别: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17-11-24

项目名称

实 施 依 据

办理

环节

责 任 事 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天)

法定

时限(天)

9

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立案

在检查中对以下情况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一是违反《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二是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

信访安全科



调查

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在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审查

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告知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决定

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7

执行

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开封市教育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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