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 依据 |
1 | 跨市举办超过宗教活动场所规模或者在宗教场所外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发布)第二十三条:“跨省辖市、县(市、区)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分别向举办地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举办前款规定的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民族科、宗教科 | 1日 | 15日 | 否 |
审查 | 宗教科、民族科负责审查(按照《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9日 | ||||||
决定 | 经合法性审核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3日 | ||||||
送达 | 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2日 | ||||||
事后 监管 | 加强设置审批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设置审批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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