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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宗教团体的监督检查

开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kfbb.gov.cn                 类别:行政检查                 发布日期:2017-11-26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

依据

3

对宗教团体的监督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制定

方案

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民族科、宗教科

现场

检查

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

督促

整改

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持续

监督

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开封市金明大道196号市政协综合楼528室                        服务电话:0371-23700111,23700117

投诉机构:市民宗委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1-23700123

开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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