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 依据 |
2 | 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4号)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己完成备案程序。”第九条:“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办理注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二)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三)拟离任人员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民族 科、宗教科 | 否 | ||
审核 | 材料审核按照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4号)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核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经审核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送达 | 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 监管 | 确保备案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主办: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开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晋安路58号
邮编:475000 豫ICP备14011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