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 依据 |
3 | 宗教教职人员跨市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县(市、区)或者跨省辖市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相应的宗教团体同意,并由宗教团体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民族 科、宗教科 | 否 | ||
审核 | 材料审核按照《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核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经审核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送达 | 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 监管 | 确保备案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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