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 依据 |
4 | 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4]52号)“一、下放1项行政审批事项。自2014年6月23日起,将‘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属行政审批事项)由省宗教局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民族 科、宗教科 | 否 | ||
审核 | 宗教科、民族科负责审查(按照《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和《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五条进行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经审核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送达 | 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 监管 | 确保备案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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